安徽教师招考:《教综》训练试题[4.18]由安徽教师招聘考试网整理发布,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bangjiaoshi)订阅安徽教师考试资讯。需要备考资料、政策答疑、考试交流群请加微信:1560968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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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主张恢复古希腊重视美育的传统的是( )者。
A.行为主义
B.经院主义
C.科学主义
D.人文主义
2.教师职业最大的特点在于职业角色的( )。
A.系统化
B.专门化
C.复杂化
D.多样化
3.教师的行为举止之所以能成为学生学习的榜样,对其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是因为学生具有( )。
A.依赖性
B.向师性
C.背师性
D.示范性
4.在我国,课程具体表现为课程计划、学科课程标准和( )。
A.课程表
B.教科书
C.学期教学进度
D.教学大纲
5.根据一定的教学任务,组织学生到工厂、农村、社会等场所,通过观察、调查或实际操作进行教学的组织形式叫做( )。
A.班级授课制
B.复式教学
C.个别教学
D.现场教学
二、多项选择题
6、关于“五四”以后小学教育发展状况描述正确的是( )。
A.设初等小学堂
B.招收6岁儿童入学
C.修业6年
D.义务教育年限为4年
E.前4年为初级,后2年为高级
三、辨析题
7、终身教育就是成人教育,是多种学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四、简答题
8、教师应如何帮助学生形成或改变态度和品德?
9、简述人的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
五、案例分析题
10、小伟上课经常找人说话,做小动作,干扰课堂秩序,也不做作业。某天上班主任的课,他老毛病又犯了,班主任非常生气,厉声对小伟说:“你的课别上了,把家长叫来。什么时候来了,什么时候上课。”说完把他推出教室,关上了教室的门。小伟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缘由后,把小伟送回了教室。事后校长把老师找去办公室,提出了批评。
请你运用教育学和义务教育法的理论知识作出分析:校长的处理对不对?班主任老师和小伟同学应该怎么做?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D 见教育学大纲对西方文艺复兴后教育的介绍。
2、参考答案:D 职业角色是相对单一的,而教师职业却具有多种角色的特点。他们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要扮演不同的角色。
3、参考答案:B 学生的向师性是指学生对教师有着一种特殊的信任和依赖感,他们把教师看成是自己学习上的导师,德行上的榜样,生活上的参谋。
4、参考答案:B 在我国课程主要表现为: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科书三种形式。
5、参考答案:D 题干是对现场教学的具体阐述。
二、多项选择题
6、参考答案:B,C,D,E “五四”以后小学教育受新文化运动的影响,招收6岁儿童入学,修业6年,前4年为初级,后2年为高级,义务教育年限为4年。
三、辨析题
7、参考答案:错 终身教育是人们在一生各阶段当中所受各种教育的总和,是人所受不同类型教育的统一综合。终身教育不是成人教育。题干说法错误。
四、简答题
8、参考解析:(1)有效的说服;(2)树立良好的榜样;(3)利用群体约定;(4)价值辨析;(5)给予适当的奖励与惩罚。
9、参考解析:
第一,个体身心发展的顺序性。人从出生到长大成人,身心的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量变到质变的连续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整个身心发展具有一定的顺序性,身心发展的个别过程和特点的出现也具有一定的顺序性。
第二,个体身心发展的阶段性。不同年龄阶段呈现不同的特征,前后相邻的阶段进行有规律的更替.前一个阶段准备了向后一个阶段的过渡。
第三,个体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个体身心发展的同一方面在不同年龄段的发展是不均衡的:不同方面在不同发展时期也是不均衡的。
第四,个体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在个体的身心发展中,由于遗传、环境、教育和自身主观能动性的不同.存在着个别差异。
第五,个体身心发展的互补性。个体身心发展过程中心理机能和生理机能之间存在着互补的可能。
五、案例分析题
10、参考解析:
(1)校长的做法是对的。
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青少年儿童享有合法权利。青少年学生有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班主任将其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
学生观倡导学生为完整的人,发展潜能的人,发展需要的人。班主任的做法例如“厉声”“生气”“把他推出教室,关上教室门”都是未树立正确学生观的体现。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是学生“父母的替代者”,更应该关爱学生,而非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学生问题,这样一种教师劳动方式的示范性,对学生会造成消极影响。
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尤其强调“尊重的需要”。小伟上课经常“做小动作”,主要是想引起其他同学的注意,渴望得到同学的认可。但是班主任无视学生的需要,而且将小伟“推出教室”,使其自尊受到伤害。人本主义心理学还强调情感型师生关系。此案例中的师生关系是专断型的,毫无情感而言,是不对的。校长将学生送回教室的举措是对的。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义务教育的学生更多的应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学生外边罚站属于变相体罚,而且不让学生上课也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班主任应该尊重学生小伟的人格,对其进行耐心的教育,满足其渴望受到尊重的心情,多给小伟机会,使其尊严受到保护,而不是一味将其“推出教室”。班主任应该联合其家长一起做工作,对学生进行说理教育,还可以运用契约法或惩戒法,对其不良行为进行校正;应该关注和爱护学生,一视同仁,与小伟好好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指导小伟积极归因。与此同时,班主任还要懂得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做到依法执教。
小伟是受教育者,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应以学习为主要职责,将学习作为主要任务,谦虚听取教师的意见,将注意力集中于学习之上;应该积极克制自己的不良行为,如果允许的话,可以采用行为控制法,一旦自己的不良行为想法出现时,可以事先在自己的手腕上套上小皮筋,实行自我监督和自我惩罚。同时,小伟亦要珍惜自身所拥有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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