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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2.第八条 【教育与国家利益】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第九条 【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第十四条 【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5.第十七条 【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6.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7.第二十七条 【办学条件】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的平等权】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第七条 【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3.第十一条 【入学年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4.第二十条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5.第二十二条 【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6.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及职称】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第十一条 【学历要求】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第十三条 【资格认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第十四条 【资格限制】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4.第十七条 【教师聘任】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资格条例》
1.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二条 【对非法出版、出售、传播不健康出版物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1.工作方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2.战略目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
3.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4.“教书育人”——教师天职。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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