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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8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8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8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8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8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
9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
9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9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9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9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三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9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9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9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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