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细则

阅读次数:编辑发布:发布时间:2015-02-28 16:11:10[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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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实施细则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

    实施细则规定,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要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求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合理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并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规定,报备后1年内不得变动。

    实施细则要求,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实施细则强调,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同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半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每满15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半个月保教费、住宿费;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

    实施细则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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